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章专设《受赃》一篇,共十一条。
依次为《官吏受财》、《坐赃至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对官吏受财的现象作了极为详尽规定。
上自皇亲国戚,下至地主富商,如若有犯,都要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私害公而放纵一个罪犯,也决不允许以金赎罪。
该杀则杀,该罚则罚,一视同仁,桉情全部查清后,行贿者与受贿者均受同罪。
在朱英入宫前,对待贪污的官吏采用酷刑,杀鸡儆猴,也是朱元章立下的雷霆手段。
对于惩治贪官的刑罚,肉刑有墨面文身、剁指、断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诛、凌迟、枭首、弃市、“剥皮实草”等。
真可以说,在反腐这块,自从大明立国之后,就一直围绕在朱元章的身边。
朱元章为了加大反腐力度,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其组织之严,权力之大,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
在中央朱元章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
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
后来又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章向全国颁布了《大诰》,其中有一条新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的官员,赋闲的官员。
若胆敢“操纵词讼、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结官府,危害州里“。
当地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可将这些人抓起,绑送京师,倘若有人胆敢中途拦截,则枭首示众。
朱元章开展雷厉风行的肃贪运动,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王朝历史所罕见。
詹徽闻言,立即回道:“以臣所见,这些曾经学子,心性不佳,为官上任后,在面对诸多诱惑之下,难以把持自身。”
“所以才会枉顾陛下恩典,行触发律法之事。”
詹徽不敢简单的回了一句,就马上闭嘴了。
深谙从官之道的詹徽,心里头非常的清楚,在陛下如今的状态下,可谓是多说多错。
况且他本身为吏部尚书,掌控天下官员升职任免。
如果不是陛下信任,早就乌纱不保了。
朱元章也没过于在乎,而是自顾自的说道:“曾经咱大孙,其实是跟咱提出过这个问题的。”
“只是咱一直以来,并没有太过于放在心上,今日看了这丹徒县的情况后,后知后觉发现,大孙的说的,似乎极为在理。”
詹徽适时道:“不知道太孙殿下出了何等妙计。”
朱元章回忆了下说道:“大孙的意思在于,无论是地方县城,亦或是府城郡城,都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那便是他的掌权者,在文武之上,几近归属于一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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