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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九章 法律的尊严

大明的法律,说起来是很不错的,大明律在历史上的地位还是不低的,在法制史上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这部辉煌的大明律,自从制定以来,就没有能够被很好的尊重过,成为了皇帝个人的工具,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任意的解释大明律,滥用刑法,已经令朝廷官吏和老百姓,失去了根本的依靠了。

苏天成清楚,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一来是维持社会治安,惩治犯罪,二来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利用法律来消灭潜在的对手,限制对手的所有言行,让自身的统治地位更加的牢固和合理,按照这个范畴理解,这不能够说大明那些皇帝是错误的。

可苏天成的认识不同了,法律的尊严,必须要得到维护,法律是国家颁布实施的,强行推广的,执行的部门,只能够是专门的机关,法律的执行,必须有着足够的尊严,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违反,若说都察院的职责,重点是针对各级的官吏,那么法律就是针对所有的老百姓了,包括官吏的违法犯罪,都是要严肃处理的,这一点,古人早就有很好的解释了,秦国的商汤,推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思想,引发出来的震动是不一般的,也是迅速帮助秦国富强起来,一统天下的基础。

苏天成绝不会设置什么锦衣卫、东厂和西厂这类的机构,也不会设置什么太监,他需要的是用制度来管理天下,只有这样,中原大地才能够真正的领跑全世界。

要做到这一切,需要自律,譬如说苏天成自身,他可不会设置什么皇宫,也不会要求什么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等等,老婆就是目前这些。已经足够了,也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大不了一个大一些的院子,就完全能够居住了,打铁需要自身硬,这也硬在自己身上,若是自己都带头了。不奢华,不设立什么皇宫,下面的官吏还有什么可说的。苏天成维系自身的统治,不需要什么天赋神权,不需要过度的神秘自身。

大明的法律实施,有着太多的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机构,府州县都是知府、知州和知县担任法官,他们既要负责民生的事宜,也要负责法律问题,因为没有什么经济发展的指标,所以府州县的官吏。重点就是钱粮和断狱之事,试想一个依靠科举当上官员的读书人,没有书读大明律,没有完全熟悉法律,就来担任法官,就来决定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判决老百姓的生死,这是不是显得过于儿戏了。

苏天成要改变这一切。他心目中的法律机构,独立于官府,成为另外的一套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审理事宜,这个机构不受官府的左右,依照大明律来独立断案。

苏天成的思维,颇为符合三权分立的思想。但又不完全相同,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可能完全分离,一切的权力。都掌握在苏天成的手里,这也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来明确的,或许若干年之后,真正的三权分立会到来,但不是现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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