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是如此,王盛在梁山泊二次打进东平府后才这般干净利索的降了梁山泊。兔子急了还咬人,况乎是人?
这梁山泊‘科考’的考卷分甲乙丙三分,甲是公共卷,三科皆相同。那其中的一些选题还颇符合他们这些大宋皇朝叛徒的心声。人可不就要有一点雄心壮志!
王盛的雄心壮志便是要将压迫他的人通通打翻。那孔目正室夫人的娘家哥哥,今朝他是笑着看到那户曹被梁山军当众宣布了罪状后,一刀斩首的。
乙却是所谓的专业卷,内中询问的多是专业知识,比如《宋刑统》中的一些规范。当然这也是梁山泊把那条条框框过滤了一遍后,得到认可的一些规定。
那其中就有一题,乃是问:有一个劫盗团伙在抢劫一户人家时,被邻里发现,驱逐而散。盗魁愤恨,给俩徒弟下一个指令:“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徒弟应诺。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劫盗团伙又去抢劫另一户人家。那户主是一位单身的老妪,三劫盗将她缚起来,榜棰求货,严刑拷打,逼她交出财物。老妪哀号,她的邻居听到哀号之声,心中不忍,便过去劝说劫盗:“这老人家也没什么财产,你们这么将她打死了也没有用。”盗魁的徒弟一怒之下,将那多管闲事的邻人刺死了。
如此三名劫盗被官府抓捕,两徒弟至狱先引服,三人后被判处死罪,是否正确?依据又何在。
专业卷的积分更高,而想要拿高分,这之后的问答题远比选题犀利。而同样这般专业的问题,非是对司法有了解者,也断不会知晓。
王盛便是了解者,那肚中有墨水,自然下笔犹如神。
按《宋刑统》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所以那三人被判斩首,法理便是在此。
然后熙宁年间赵宋又有新立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考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本案中,盗魁曾命令徒弟:“有救者先杀之。”可知盗魁应为杀人案首犯,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师父的命令,应为从犯。而且他们被捕后,“至狱先引服”,属于按问自首。依照熙宁新法,刑罚应当减等。也就是说,按照法理,那俩徒弟是罪不该死。
只这一体便有十五分,而选题当中的最高分值,也仅仅是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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