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强大的反对派,政府就无法维持长期安全。
――本杰明迪斯雷利
《济贫法》在不列颠的历史相当悠久,甚至早在中央政府统一征收济贫税前的16世纪,不列颠的地方政府就已经根据各自的需要征收济贫税用于救济贫民了。
这件事的起因,是由于起源于16世纪的“圈地运动”使得英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成年劳动力因为失去土地而被迫离开家园四处流浪。
而圈地运动还导致了一个极其恶劣的结果,由于大量农田被改建为了牧场,所以基本粮食价格在16世纪迎来了一个爆发式的增长。
在15世纪末,英国工人15周的劳动时间就可以挣得一家人一年的口粮。到了16世纪中期,则需要工作40周。而到了16世纪末,即便他全年工作也很难满足全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与此同时,16世纪中期发生的英国宗教改革又使得国王接管了天主教修道院的土地和财产,因而导致全国近半数的教会济贫院和教会医院被迫关闭,持续了数个世纪的教会救济模式也因此被打破,所以政府不得不肩负起原先由天主教会承担的民间慈善救济事务。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整个伦敦的人口才不过二十多万,但是其中流民就占了五万多。在整个大不列颠,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普通民众食不果腹。
当时,各个地方政府为了管理数目庞大的贫民群体,甚至都罕见的愿意放下不列颠政府几百年来都不愿意放下的脸面,向本地贫民发放一定数量的乞讨许可证。以同意这群人公开乞食为代价,借此来统计他们的人数并规范他们的行为。
在这样严峻的社会现实下,1601年英国议会宣布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将济贫制度正式纳入政府工作章程。
根据法案规定,教区会向富裕阶层和中等阶层征收济贫税,这项税收则会专门用于救济本教区内处于经济水平最底层的人们。
而济贫法范围内的贫困救助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院内救济,即被救济者必须加入感化院、济贫院或者民间习艺所内参加劳动,直到他们找到工作为止。
第二种则是户外救济,顾名思义,这种救济不用进济贫院等地方参加劳动,而是待在家里接受救济。只不过,在最早的时候,只有老弱病残幼这五类人群被允许接受户外救济。
直到18世纪末期,英国政府财政能力大为增强时,议会才通过《吉尔伯特法》批准身体健全者也可以接受户外救济。
而老济贫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现金救济,顾名思义,就是给接受救济者发钱。各个教区通常会按月按周向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有子女的寡妇等他们认为值得救济的穷人支付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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