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粤北某镇逃回家后,我惊魂未定。每每想到那镇委书记的那句话:“敢逃走,我就要你们的命”我都头皮发麻。我这一辈子还从未想过要别人的命,那书记竟然为这么一些事情,说出如此没人性的话语。后来,王镇长打过几次电话过来:他问我还有收不收木材,什么时候上去谈谈。我说:按我们给出的价目表和规格,随时都收购的,我们就不上去了,你送过来我就付钱,运费我们出。
再后来,他们也没有送下来,我们也没有上去谈,事情就不了了之了。我想我这辈子再也不敢踏入该镇半步。
虽然,亚强和我都没有再去收购木材。陈老板叫人送来木材,价格是贵了点,但红木工艺厂依然上马了,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不亏损,在这里就暂不提了。
回来后不久,我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通知》:你们起诉通业公司一案,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4条的规定,我院已指定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请你们直接与该院联系。
我们去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的院长李国良接待了我们,李国良院长向我们明确表示:“你们这个案子,我们中院肯定不会受理的,我们要退回去,退回省高院”
我们就问:“为什么?”“案值已超过了1个亿,我们没能力处理”李国良停了停又说:“有市委、市政府在,难道要我拍卖了清远迎宾馆还你们钱?这个我还做不到,官司一受理,肯定是你们赢的,赢了就要执行,我没这个能力,我不耽误你们,我马上就退回省高院去”
我们想:退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没关系呀。
我从清远中级人民法院回来,银行跟法警队的又来催我还钱了,我不胜其烦,竟然就想出了一个以攻为守的方法。
我打印好一份便函:
xx工商银行:我92年向你借的20万元贷款,1年期满后我已还清,后你续贷予舒昌武并引起纠纷一事,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贷款属贵行与舒昌武之间的事情,与我无关。并且,双方已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然而,时至今日,贵行还扣着我的房产证,实属侵权行为。请贵行立即将房产证返回于我。......
便函打印好后,盖上我父亲的私章。
第二天早上,我去到银行办公室,找到银行负责人,将此便函递交给他,并说明来意:“请立即将房产证归还”
银行负责人一听就来火了说:“亚武,你不要太过份了,借钱不还还够胆来索回抵押!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情”说完马上吩咐工作人员将我贷款的资料全部调出,逐一核查,抽出几分疑似有我父亲签名的《催还贷款通知书》叫有关人员来核对笔迹。
在确认无误后,马上叫来律师,律师随即赶到,银行负责人拿起资料递给对律师说:“钟律师,你马上将这个案子申请再审,不管花多少钱,一定要打赢,封了这房产”
律师拿起材料,看了又看后,走道负责人身旁小声说:“行长,已签字生效的调解书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这时银行负责人又对我说:“亚武,你这样做,传了出去,整个银行界都震动的,我的面子往哪里放啊”
我委屈地说:“我是被逼得没办法啊!国家欠我的钱,我起诉都没地方受理,我欠国家的钱你们要抓人封屋,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后来话题越扯越远,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各不相让,谁也说服不了谁。
银行负责人说:“我干了半辈子银行工作,接触了大小客户,从没遇到过你这么牛的,欠债不还,还敢理直气壮的要回抵押,我算是服了你”
经那次交涉之后,银行从此再也没有强迫追我还钱了,房产证也一直没有归还于我父亲,事情就这样一直拖到今天。
我一直是这样认为的:国有企业欠着我的钱,法院院长也说了,打起官司我们肯定赢,而却不受理我的诉讼。我又欠着其他国有企业的钱,确实还不起。我一直要求两债互相抵扣,反正都是你国有企业的钱,人民法院也太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