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招“割肉饲鹰”太绝了!已经把麦理斯逼到角落!
而这种招数麦理斯并不是想不到,而是做不出,所以预估对方做不出!
等于是联军做不出吃雪团、就面粉、向敌军发起进攻,所以潜意识无法下达判断…
“游行申请的集会时间已过。”
“是否驱散市民?”庄世楷看一眼手表说道。
麦理斯很沉得住气,肃声答道:“你是港岛总区的负责人,你有权处理港岛辖区的游行事件!”
“明白了!”庄世楷这回直接挂断电话,不等港督回复。
最后通牒已下!
可行动了!
这回就拼谁更能沉住气!
庄世楷拿起对讲器,转身,一拳轻击玻璃,肃声讲道:“前线听令!”
“yes,sir!”周华标连忙抓起对讲器,神情一凛,彰显威势。
“根据《港岛法例》第245章,游行集结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否则警方有权驱散。”
“现在命令前线防爆部队向游行集结人员发出最后警告!若集结人员不予疏散,以《公共安全条例》第IV部“非法集结、暴动及相类罪行”予以疏散!”
“请警方严格执法!保护市民公共安全!”
“yes,sir!!!”
周华标大声吼道。
庄世楷放下对讲器,扬起眉毛,神色英武的盯着楼下。
港岛法例上确实有制定“游行时间”得限制,这里的限制不是指整个游行过程,而是指游行会合以后的集结时间。
毕竟,集结时间过长可能影响市政、更可能酝酿危机。
因此,游行过程怎么样!路线怎么划!时间用多少!
随你定!
游行集结以后?
只有一个小时!
这是不在申请表中,默默写在法例的条款…
很少人用!但却很实用!
更在于执法者敢不敢,想不想用!
而《公共安全条例》则更加普遍,经常会派上用场,当集结活动超过时间限制,便可自动定性为违法集结,适用“非法集结、暴动及相类罪行”,可处监禁5年,2级罚款及监禁3年。
对执法过程中袭击伤害警员者,可以《侵害人身罪条例》36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处监禁2年。依《警队条例》第63条处5,000美金罚款及6个月监禁。
这时鬼佬职员们不知从哪拿出一箱箱臭鸡蛋,一框框臭白菜,开始向警队方阵丢白菜,砸鸡蛋,语言武器升级为极度“轻微”的物理武器……
这好似是在为接下来的事情做铺垫….先给点好玩的东西搞搞气氛?练练手?
电视机的市民,望见这幕,嘴里已经开始破口大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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