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长篇大论,侃侃而谈。
戴鹏飞道:“你说再多也不管用,这不是我们想收就收的,也不是我们收废就能废的。这是国家规定的。”
李毅道:“国家哪项明文规定的?还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戴鹏飞想了想,不能回答,顿时红了脸。
张广明等人,也只知道要收取工商管理费。却从来没想过,这项收费。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法规?
李毅等了一会儿,见没有人回答,便笑道:“我之前也不知道,但为了这个议题,我特意了解了一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就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戴鹏飞立即说道:“对。就是这个条例嘛!我早就知道,就是一时之间,记不起来。你看看,这是有法可依的。全国都在收这个费,总不能是违法的吧?”
李毅道:“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未必是对的。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
戴鹏飞道:“中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张广明和戴鹏飞等人,面面相觑,好半天才想明白,李毅这一大段话的含义。
戴鹏飞道:“就算暂行规定废止了,但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停止收费。既然如此,我们又为什么要先行废止?一年能多收几十亿,难道不好吗?”
李毅摇摇头,说道:“账,不是这么算的。”
戴鹏飞冷笑一声:“多收二十几个亿,这账还不好算吗?”
李毅道:“如果我们只是站在政府的立场,多收钱,肯定有好处。但站在个体户的立场上来讲呢?我以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歧视性收费项目!其他市场主体,怎么不收管理费?这种做法,分明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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