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是为了更多的私权,更大的私权,更好的私权,更长久的私权。所以是“大私”。
当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私权就要让步。当更多的私权和公权冲突,那么公权就不再是公权,而是转变为私权,新的公权产生。
这就是阴阳转化。
本质是道,不是法!
公权力不需要刻意制约,公权力只需要保持不变质即可。也就是,只有变质为私权的假的公权力,才需要制约。
保持公权力不变质的力量,就是道,不是法!
这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可行之,道无理教所违可由之”。
公权力的判断标准,就是道,道德。
倘若一个衙门,在符合道德的情况下,越俎代庖行使超越职责范围的权力,那就是合法的公权力。
拿大唐来说,警部的职责只管治安,不管工程水利。可倘若警部发现工程出现问题,就能超越职责范围,参与行使对工程的公权力。
这就使得,工部不能完全垄断在工程建造上的权力。
礼部不管监察。可倘若礼部发现在监察上的问题,也可以超越职责行使监察上的权力。
在大唐,部门的公权力不是专管,而是主管。专管的意思是,只有我能管。主管的意思是,主要是我管。
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专管。因为专管就是对某个领域的权力垄断。就是因为你是警部,治安领域就完全是你来管?凭什么?就凭你挂了警部的牌子?不行。
就是因为你是财部,财政的事就完全你来管?不行。
你挂个礼部的牌子,就能垄断礼制教育之权了?不行。
个人没有治安执法权,也没有监察权,可只要发现相关问题,就能越俎代庖,行使治安权和监察权。
而到底是不是在合法行使权力,判断标准只有一个:符合道德。
那怎么看当事人是不是真的符合道德呢?
简单,就是看你所做的事,你做事后产生的后果,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
一个人可以逮捕不法分子,可以举报侦查贪官,前提是你做事的过程和后果,是好还是坏。
你抓错了人,举报错了人,你说你好心办了坏事,那不好意思,你就要受到惩处。
因为你的结果,没有符合道德要求。
你一家学堂,逮捕了犯罪分子,那没问题,你是在行使公权力。可要是这家学堂抓错了人,那么学堂就要受到惩罚。
这就是大唐的公权力,听起来是不是很霸道?
其实,华夏古代政治,一直是这么干的。
族权行使的,就是一种公权力。在华夏古代,所谓的公,从来就不是朝廷和官府垄断,其判断标准是公心。也就是所谓“为公为私”。
宋朝各部门的相互弹劾和职责上的重叠,也是这种公权力的体现。只不过,赵官家这么干是制衡权术,而李洛这么干是为了各部门相互监督。
那么华夏古代以封建道德为依据的法律,是不是落后于时代呢?是不是不能进化出比西方更好的法制体系呢?
当然不是。
比较一下就知道了。华夏后世的治安环境,很明显比西方好,而且还是发展中国家。
为什么?
就是因为古代德治法律体系的惯性影响。说句不自夸的话,中国人的道德价值观,一贯就比西方强。
李洛和崔秀宁完全能在华夏传统的基础上,搞出比后世西方更好的法制设计。
华夏这样的文明,要真是如此不堪,那早就烟消云散了。
自己搞出一套东西,成为将来的世界普世价值,不好么?
对公权力的制衡,完全可以通过各部门的相互制约监督,打破官官相护的习俗。弱化党争和路线之争,代之以部门之争,更有利于吏治。部门之间相互找问题,官员贪腐就更加困难,滥用职权、不作为、官道失贞等行为就更容易暴露。
这难道不比“法无授权不可为”强?
“法无授权不可为”,并没有推导出“法有授权必要为”,政府完全可以推卸责任,装聋作哑。后世西方政府信奉在管理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放任自流就有依据了。
历史选择西方文明难道是注定的?无非是后世西方发达了,先制定了标准,掌握了意识形态的霸权而已。
两人要是在古代就处处学西方,那也太low了。反正,大唐不能在后世出现一条铁路因为私人反对就修不好,手段残忍的杀人犯还能继续活命,出现重大疫情无法管控,明明是发达国家却治安长期恶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