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读者给我提出了一个意见,我觉得非常好,我中肯的接受,并感谢这位名字叫非人间的大大,谢谢!!!
他是这样说的,美国是禁止电影制作发行公司拥有院线的,所以肯定收购不了的。
他说的很对,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1948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反托拉斯法作出判决,判定大公司非法垄断。这一判决要求制作公司只管制片,放弃发行和电影院业务的经营。这就给像米高梅这样集制作、发行和放映于一身的大公司致命一击,因为它的主要财源被切断了。
不仅如此,美国还不允许电影公司拥有自己的艺人,也就是说艺人只属于经纪公司,不属于电影公司,而经纪公司是独立于电影公司的。
这个情况在中国则没有,像现在的华谊兄弟,他们不仅自己制作出品电影,旗下还签了无数明星,像保利博纳还在不断的扩建银幕
这个问题是小说的硬伤,我在写的时候,就知道美国的反垄断很厉害,可为什么要这样写,其实这里边有些变通,比如迪斯尼公司的博伟
博伟影片发行公司是华特迪士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他负责发行了很多迪斯尼制作的电影,另外,大多数像派拉蒙,福格斯公司,他们在很多院线公司或多或少都有股份。
基于这种情况,我对了主角和他成立的公司做了夸大,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也请喜欢这部作品的读者能够继续关注这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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