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亨利.普洛夫的说法,要等美国司法体系对这个事儿作出实质性的反应……
最快,就是半年。
冯见雄当然知道。
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他只能接受。
幸好,国内他稍微拖一拖的话,二审也不一定能在半年内审结。
毕竟,一审败诉后,光是等他上诉,就有15天。而他现在还没让马和纱递交上诉状呢。二审如果正常审结,顺风顺水,3个月也算很快了。而如果省高院怕将来出事担责任,愿意去函最高院求解释的话,那半年是多半审不完了。
但愿,冯见雄这边的所作所为,到时候能让国内那些不敢乱写司法解释的同行,见识到一些“国际先进水平”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吧。
让你们抄,你们总会抄吧。到时候,就不是“国际先进水平”,而是“填补国内空白”了。
尤其是,当国内司法体系要咬着牙判一家国际巨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败诉的时候,他们要考虑的因素是很多样的——有外资投资因素,有“给境外资本留下的商业环境印象”因素,等等。
所以,当华夏司法系统愿意对高通公司开出巨额罚单的时候,往往是双方贸易战比较明显的时候。对葛兰素史克如何如何的时候,也往往是和欧盟的关税战如何如何的时候……
后世不是有个笑话么:在欧盟开会对华普遍贸易保护的时候,华夏商务部的会议桌上其实同时放着两份反击制裁文件。
如果最后发现欧盟会议上挑头鼓吹的是法国人,那么就在“葡萄酒加税”那份反击文件上盖章,如果最后发现挑头鼓吹的是德国人,那么就在“原装进口车加税”那份反击文件上盖章。
枪打出头鸟的需要而已。
但是,如果一家美国的巨头,在美国国内也做了同样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情,而且被美国本国的司法体系也扁回去了、不予保护。
那么,华夏的司法体系跟进宰一刀的心理压力,就小得多了。
毕竟这事儿你在你本国都得不到保护,凭什么因此说我华夏投资环境不好、或者不够“自由市场经济”?
同时,如果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冯见雄个人的斡旋角色,能够尽可能高光地曝光,那么对于案件回国后的法理推演,也会有重大好处。
审判方对他的能量,也会刮目相看。
这些外势,都是在不完全看法理的现实环境下,赢得官司、获取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的重要筹码。
……
冯见雄提供的“显示肌肉”证据,果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不但亨利.普洛夫相信了,他还得现学现卖、帮冯见雄去转述、斡旋,让那些大佬的法务实权高管,相信多冯见雄这么一个“大腿挂件”的好处。
别嫌弃,以冯见雄如今才几亿美元的身家,他在谷歌这样的巨头面前,还真只能算是个“大腿挂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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