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代理人一再强调,马和纱小姐当初‘购买苹果公司的IPHONE-3GS手机、并破解后以此平台发送新浪微博’的行为,属于‘消费者违约使用’。
但随着本案调查的深入、以及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越来越多的在先所作所为的披露,我们有理由相信,马和纱小姐在购买手机时,就已经怀着叵测的目的和恶意。
她突破层层险阻购买当时在华夏大陆还很难弄到的IPHONE-3GS,恐怕本来目的就不是为了正常使用,而是想蓄意对苹果公司的商誉、市场形象进行诋毁。
因此,即使苹果公司的销售端在因为善意相信了她的购买动机情况下、以格式合同讲手机销售给了她,也不该构成正常的契约关系。她后来违反了这些‘所谓的契约’的行为,也不该定性为‘违约责任’,而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确切地说,是被归纳到‘侵权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杜丘明这番话,后面还很冗长。
场内少数看热闹的记者,也不太听得懂这里面的逻辑。
不过,与他过招的虞美琴,当然是第一时间听懂了。
“美琴姐,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啊?”连当事人马和纱,都不禁让虞美琴给她解释一下。
“他的大意,粗略来说,就是把你比作那个当年因为‘不能算消费者、因而不能被消法保护’的打假者差不多。当然,我只是举例,法理上差得远呢。你放心,他只是陈述一种主观动机,但是证据不足的。”
虞美琴大致给马和纱轻声剖析了一下。
原来,换句人话说,按杜丘明的说法,他就是认为马和纱之所以买IPHONE手机,可能完全不是为了正常使用IPHONE手机。
甚至,都不是为了用“本条微博使用IPHONE-3GS平台发布”这条微博后缀来博眼球、博稀缺度换粉丝流量。
杜丘明认为,马和纱之所以买这个手机,目的就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想“伤害苹果公司的商誉”、在华夏大陆社会营造一种“苹果公司的IOS和APP-STORE系统体系很容易被消费者攻破”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伤害那些准备与苹果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利益的广大软件友商的合作信心”。
这个说法,可比那些认为“因为你王H就是以打假为业、靠买假货后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赚了很多钱。所以你的购买行为都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经营’,因此你不配被定性为‘消费者’,你的行为也不能被定性为‘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条款不该适用于你,你是知假买假来碰瓷的”还要厉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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