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讨论一下新形势(当然还得“被传达”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就可以拍板了。
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
可以说,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
手松一松,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
紧一紧,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
别说是古勇将了。便是李老板、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
不然,当国家希望向“乐视模式”转的时候,你不小心转错弯儿,转向了“快播模式”,那就等着坐牢吧,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
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相比于2010年的两年前。也就是黄广裕那个判了14年的案子。当年没进去之前的黄广裕那真是猖得不行。后来五六年后,王X林发达了,网上就有人披露出当年王给黄广裕倒茶的照片。)
……
越是懂行的人,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
所以,古勇将对于这种“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的事情,那是只敢心驰神往,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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