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说是一张图纸,不如说是一张国画,在主火箭的箭身周围捆绑4个助推火箭,取了一个学名,叫“长征二号E型”。
就仅仅只是一个设想,完全都没有进入到正式研发的阶段。
当时的中国航天人,就是拿着这样的一副构想草图,开始“纸上谈兵”,参与澳洲第二代国家通讯卫星系统的招标。
然后,还中标了。
也就是说,这次发射,是先签了卫星发射合同,然后再开始研发和制造能够携带这款卫星升空的火箭。
这个行为,其实是非常不符合商业逻辑的。
火箭都还没有呢,就给人画大饼——你们等一下哈,等这款火箭出来了,就把你们的卫星送上去。
怎么听,都有些不严谨。
更夸张的还不是这个合同的本身,而是合同签订的时间——1988年年底。
这也意味着,和澳星B1签约的时候,距离【亚洲一号】的成功还有一年半。
我们国家完全没有成功的国际商业航天发射经验。
休斯公司是疯了,才会签下这样的合同吧?
商人逐利,疯自然是不可能疯的。
1984年,我们国家开始调研国际商业航天发射市场。
1985年10月,对内宣布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投放国际市场。
1986年7月,对外正式扬起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投放国际市场的风帆。
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运载火箭技术、发射技术、测量控制技术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卫星回收技术和高能低温燃料火箭技术也都已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
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能够用自己的测控通信网控制和管理卫星的国家之一。
但是,没有成功的经验,在商业发射市场上,就没有太大的话语权。
这里面有太多的疑虑,甚至不是价格优势能够打消的。
没有先例,就很难吸引国际卫星制造公司,把自己的卫星交给中国的发射场来发射。
哪怕我们国家的发射报价,是其他有能力发射的国家的最低报价的1/2,也一样打消不了这样的顾虑。
从我们国家宣布进军国际商业卫星发射之后,一共签订了七份协议。
经营不善的经营不善,破产的破产,取消的取消。
只有休斯公司的两颗澳星,进入到了最后的发射程序。【注1】
休斯公司作为一家顶级商业卫星制造公司自然是不可能吃亏的。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航天人为了拿下这份合同,签署了一份非常苛刻的合约。
第一,休斯公司不给我们预付任何的经费。
第二,不给我们提供关于这颗卫星的任何的技术材料。
第三,长二捆必须在1990年的夏天,完成一次成功的试射。
根据当时签订的合约,长二捆运载火箭,从研发、到制造,再到试射成功,一共只给了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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